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办法的通知
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20]36号),华中能源监管局将自2020年6月18日起,在湖北省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华中能源监管局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华中能源监管局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办法》。现将《华中能源监管局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办法》及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试点企业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0年6月15日
华中能源监管局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华中能源监管局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湖北省。
(二)适用对象:信用良好、守信以及失信信用修复后的发电企业和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
第三条适用许可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届满延续、许可证补办等。
第四条办理流程
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愿选择传统审批方式或者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1、申请人登录华中能源监管局官方网站,进入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2、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申请。申请人在认真阅读相关文本内容后,按相关提示在平台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人在平台下载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由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在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将承诺书扫描件上传至平台。
(二)审查与决定
1、收到申请后,华中能源监管局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日内在平台上向申请人发出电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平台上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2、华中能源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十日内完成申请审查。
3、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在平台上发送不予许可决定电子通知书,通知书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颁发、送达许可证
1、申请人自愿选择取证方式:自取许可证或邮寄许可证。
2、积极推进电子许可证,实现许可办理“一次不用跑”。
(四)信息公开
1、华中能源监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办理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清单、示范文本等信息。
2、华中能源监管局在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公告许可决定。
3、公告发布的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的企业,在持证期间,如果承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平台填报许可条件变化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
(一)每半年华中能源监管局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的企业依法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其中,对接到投诉举报的企业,列入必查名单。监督检查工作,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信用监管对象名单。有严重的失信行为的,根据相关办法列入涉电力领域信用监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三)对拒绝或阻碍检查的企业,除撤销许可外,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列入信用监管对象名单。
(四)告知承诺制监督检查结果录入企业信用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